本社區過半數有選舉權的居民、戶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通過,罷免有效。罷免表決結果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區(市、縣)民政部門備案。
罷免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委員會不按本條規定的期限召集罷免會議的,由所在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內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法履行職責。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
(三)連續六個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職務終止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向全體社區居民公告。社區居民委員會不公告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督促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時,應在一個月內依照規定補選。補選工作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候選人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人數可以多于或者等于應補選名額。
補選時,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戶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的過半數參加投票,補選有效。候選人或者另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經補選,仍出現缺額的,組織另行補選。全體過半數有選舉權的居民、戶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參加投票,另行補選有效。候選人或者另選人以得票數多的當選。
社區居民委員會不按本條規定的期限組織補選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內組織補選。
補選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到本屆社區居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八條 居民小組會議可以更換居民小組長或者居民代表。更換方式的確定應與原選舉方式一致。
本小組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居民、戶的代表認為居民小組長或者居民代表不稱職,可以提出更換要求。更換居民小組長或者居民代表的居民小組會議由居民小組長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召集。本小組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戶的代表過半數同意始得更換。補選居民小組長或者居民代表,按原產生方式進行。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居民小組長和居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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