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福建網5月13日訊 記者12日從省人事廳獲悉,近日,我省正式下發了《關于做好取得內地(祖國大陸)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的臺灣學生來閩就業有關工作的通知》,對臺生來閩就業所要辦理的手續,作出具體規定。《通知》規定,臺生到福建省就業的,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并由其本人或用人單位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一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簽注手續或一至五年有效居留簽注手續。
用人單位為其申請就業證
過去,臺生在內地就業,只能到非公單位工作,而今后,我省將率先放開門檻,允許符合要求的臺生,到省內的國有企業單位、各類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以及事業單位就業。根據規定,凡按國家教育部、國務院臺辦、國務院港澳辦、公安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及臺灣省學生的暫行規定》和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福建省招收臺灣學生若干規定》招收,并取得內地(祖國大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歷的臺生,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和用人單位需要的,可以自主應聘或受雇到福建省內的國有企業單位和各類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就業;取得內地(祖國大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碩士(含碩士)以上學位的臺生,符合招聘條件的,可以通過參加公開招聘應聘到福建省內的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就業。
《通知》指出,對到我省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依法登記的組織就業的臺生,由用人單位為其向所在地的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就業證。同時,人才中介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為到我省求職的臺生,提供就業指導和信息、咨詢、培訓、推薦等服務,經授權的人才中介機構,要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務。
就業要憑“三證”
對被我省各類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的臺生,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統一到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辦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研究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核簽手續。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學校介紹信、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聘用其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文件或企業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原件、復印件,以及經國家聯合招生辦公室確認的招生花名冊復印件(加蓋學校公章),辦理就業報到證核簽手續。
《通知》還規定,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臺生,應當參照國家教育部的相關規定建立和健全臺生在內地(祖國大陸)高校學習期間的學籍檔案,臺生落實就業單位后,學籍檔案應轉至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的人才中介機構保管,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為臺生做好人事代理等其他各項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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