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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意福建省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有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
二、進一步支持海峽西岸經濟區擴大閩臺貿易合作
(五)支持福建與臺灣在競爭執法、打擊商標侵權、消費維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及商品質量、市場監管、合同監管等方面加強交流與合作,促進閩臺建立市場監管和執法協作互動機制。
(六)依據國家促進服務業發展的政策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促進廣告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福建省制定和落實促進廣告業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廣告資源跨地區整合和布局,促進廣告業區域合作,推動海峽西岸經濟區廣告業健康發展。支持福建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加強廣告監測網絡建設,完善廣告監測機構,建立廣告監管快速反應機制,嚴厲打擊虛假違法廣告,促進廣告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三、加大對海峽西岸經濟區實施商標戰略的支持力度
(七)加大對福建省商標監管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力度。對福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申請、商標異議、駁回復審、異議復審、爭議等商標確權案件,符合提前審查和審理條件的,可先行辦理。指導和幫助福建開展“商標富農”工作。支持福建有關市場主體依法申請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農產品商標,及時審查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支持和幫助福建加強針對農民和有關農業團體的商標法律培訓、商標注冊和商標使用指導。
(八)支持福建實施品牌帶動、實施商標戰略,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自主創新。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報送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和福建企業在商標案件審理中依法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依法認定為馳名商標。加大對福建民間文化、民俗、自然景觀等名稱的保護力度,幫助制止對福建該類名稱的商標搶注行為。指導福建省出口型企業解決商標在境外被搶注問題,維護福建企業合法的商標權益。支持福建構建大陸對臺商標事務民間平臺。
(九)加大對馳名商標、福建省著名商標使用管理的指導和保護力度。對商標權利人投訴并經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跨省區重大商標侵權案件進行協調。支持福建開展以馳名商標專用權、著名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
四、進一步支持海峽西岸經濟區依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十)支持建立閩臺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加快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12315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支持建立涉及臺胞消費者申訴和舉報快速解決的“綠色通道”機制,加強對臺胞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支持《閩臺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意向書》和《福州臺北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意向書》的實施,促進閩臺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發展。
(十一)將福建作為公平交易工作重點聯系省,支持和指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執法工作。
五、加大對福建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信息化建設、干部培訓和改革創新工作的支持力度
(十二)支持和指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加快推進網上登記、網上年檢工作,支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網上工商”應用平臺建設。支持和指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加強食品安全電子臺賬管理和互聯網商務監管,提高監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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