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千方百計擴大就業。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統籌城鄉就業,努力控制失業規模。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職能,完善公共服務和對困難群體的就業援助制度,統籌抓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加強對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積極扶持發展就業容量大的服務業、建筑業等勞動密集型產業和各類所有制的中小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改善創業環境,減輕創業負擔,鼓勵勞動者通過非正規就業、彈性就業、自主創業等靈活形式實現就業。開展國際勞務輸出,大力發展勞務派遣,完善勞務派遣網絡,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網絡。加快完善覆蓋全省各縣(市)并向街道、社區和鄉鎮延伸的勞動力市場體系及信息化配套設施,重點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建立主要農村富余勞動力輸出縣(市)農民工勞動技能培訓中心。組織實施現代制造業、服務業技能型緊缺勞動力培養工程,加快培養社會急需的技能型緊缺人員。推進就業服務中介機構市場化改革,鼓勵多元主體投資發展各類就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型勞動關系,強化勞動合同的簽訂和監督,推進集體勞動合同協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建立健全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健全勞動保障監察體制和勞動爭議調處機制,逐步將合同制務工農民納入工會組織,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規劃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按照"低繳費、廣覆蓋、保基本"的原則,不斷擴大社會保障范圍,逐步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相銜接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和城鎮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將全省各類企業人員全部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加快建立全省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完善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辦法。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重視發揮商業保險在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作用。建立適應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確保被征地農民轉移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積極探索建立全省統一的縣級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及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辦法。完善與發展水平相協調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強對困難群眾的救助,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制度健全、相互銜接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完善農村五保供養、特困戶救助、災民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制度。繼續完善和全面落實優撫安置政策。發展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為重點的社會福利事業。加大公共福利設施投入,優化社會福利設施布局,提高對殘疾人和孤殘兒童等特殊困難群體服務水平。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倡導和鼓勵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和參與殘疾人事業。發展慈善事業,增強全社會慈善意識。
四、合理調節收入分配。完善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各種分配形式并存和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入分配的制度。建立完善收入分配調節機制,依法調整社會成員收入分配結構,讓改革發展成果惠及廣大人民群眾。適當提高初次分配中勞動報酬比例,穩步擴大中等收入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努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加快建設廉租住房,規范和加強經濟適用房建設,逐步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關心城鄉特別是災區、老區、少數民族、海島地區困難群眾的生活,著力解決低收入群體和特殊困難群體的醫療和子女就學就業等問題。加大對低收入階層的教育和培訓投入,提高其基本素質和職業技能。建立規范的公務員工資制度。完善國有企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規則和監管機制,控制和調節壟斷行業收入分配,規范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收入,確定管理者與職工收入的合理比例,完善并嚴格實行工資總額控制制度。健全以個人收入申報制和家庭財產實名制為基礎的個人收入信息體系,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管,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取締非法收入。
五、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健全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保障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支持人民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職能,密切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的聯系,發揮好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作用,保證人民依法行使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尊重和保障人權。完善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和企事業民主管理制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對人民負責的政府。加強立法工作。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制,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努力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公正執法。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維護司法權威。做好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加強普法教育,提高法律意識。深入開展反腐倡廉,建立建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強化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深入推進"平安福建"建設,落實維護社會穩定的目標管理責任制,堅持標本兼治,從源頭上消除不穩定因素。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依法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扎實做好反滲透、反竊密和反破壞工作,有效防范和打擊各種敵對勢力的破壞活動。建立健全涉外管理機制,維護健康的對外交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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