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關于印發《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08]97號
四川省、陜西省、甘肅省財政廳,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中信集團公司、中國光大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根據《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令第526號)、《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精神,中央財政對汶川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貸款實施貼息政策。為規范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益,現將《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央財政對汶川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貸款實施貼息政策,有利于加快災區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事關災區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制定工作計劃,切實做好貼息工作,努力實現貼息資金及時到位,確保貼息資金安全。
附件: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管理辦法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令第526號)、《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精神,為落實對汶川地震災區恢復重建支持政策,中央財政對汶川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貸款(以下簡稱恢復重建貸款)實施貼息政策。為規范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災區主要是指列入國家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范圍的極重災縣(市)和重災縣(市、區),具體范圍由相關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恢復重建貸款貼息,是指借款人承貸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恢復重建貸款時,中央財政給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補貼。
第二章 貼息政策
第四條 享受中央財政貼息政策的恢復重建貸款包括:
(一)地震災區基礎設施恢復重建貸款,主要包括:經營性或有收費(收入)來源的城市基礎設施恢復重建貸款,交通基礎設施恢復重建貸款;
(二)地震災區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貸款,主要包括:國資委管理的中央國有重點骨干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貸款,中央軍工企事業單位恢復生產和重建貸款,受災嚴重地區的重點地方工商、旅游等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貸款;
(三)地震災區農業、林業恢復生產和重建貸款。
對于地震災區房屋恢復重建,中央財政主要采取直接補助方式,不再另行安排貼息,地方財政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貼息。
第五條 恢復重建貸款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貸款項目屬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貸款范圍;
(二)貸款項目或借款人必須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貸款項目已經銀行審批同意貸款或已出具貸款承諾函;
(四)貸款項目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發放恢復重建貸款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第七條 貼息期限暫定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發放的恢復重建貸款,貸款期限不長于3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貸款期限長于3年的,按3年貼息。
第八條 恢復重建貸款貼息率不得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及實際合同利率。具體項目貼息率根據項目收入來源、貼息預算資金安排、需貼息貸款金額、基準利率等因素確定。
第九條 貼息期內,恢復重建貸款借款人發生未按期償還本金及其他違約行為,并由此產生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不在貼息范圍內。
第十條 中央財政恢復重建貸款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從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安排。
- 2008-08-151084億重建 青城山都江堰景區國慶開放
- 2008-08-18汶川重建規劃月底完成 北川最可能選址板凳橋
- 2008-07-11陜西建立災后恢復重建省內對口支援機制
- 2008-08-15汶川重建規劃部分政策將惠及受災的237個縣市
- 2008-08-13甘肅地震災區大部分企業安全復產
- 2008-08-13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征求意見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