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說法 《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但《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內容應以夫妻雙方的財產為限,不應處分他人利益。即便雙方費時費力針對該部分財產達成了一致的意見,但該條款中涉及他人利益的部分也不會對協議之外的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因北房可能屬于姚先生及其兄弟姐妹之間的共同財產,需在其家庭成員之間予以析產,確定屬于姚先生及周女士夫婦的房屋部分。若該部分房屋確屬夫妻共同財產,則再對該房屋進行依法分割。 □ 法官提醒 《離婚協議書》中分割的財產范圍應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若雙方想明確各自的婚前/婚后個人財產,亦可在《離婚協議書》中予以注明,但不可處分他人財產,且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應侵害他人權益。 離婚時雙方財產贈與子女,離婚后單方撤銷贈與被駁回 徐先生與王女士于1992年登記結婚,于2015年協議離婚,并簽署《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對財產分割約定:徐先生及王女士各自名下的房產一套及雙方的存款均歸兒子徐某所有。后徐先生將其子徐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其在《離婚協議書》中對徐某關于房產一套的贈與。徐某表示徐先生與王女士在協議書中約定的贈與行為與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密不可分,不同意徐先生單方撤銷贈與的意見。 法院審理后認為,徐先生與王女士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系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等內容構成了一個整體,雙方已達成的將財產贈與子女的合意,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不允許任何一方單方面反悔,因此對徐先生撤銷贈與的訴求不予支持。 □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不同于合同中的贈與,離婚協議中財產關系的變更一般與身份關系的變更緊密相關。在身份關系已變更的情況下,單獨撤銷對財產的處理意見可能造成對另一方或子女權益的損害。本案中,因徐先生與王女士關于協商財產分割過程及簽署協議過程中并未存在欺詐、脅迫等法定情形,故徐先生單方無法撤銷該贈與。 □ 法官提醒 針對離婚時雙方達成的將共同財產全部或部分贈與子女的意見,需要提醒離婚雙方,若簽訂協議書時關于財產分割意見是雙方自愿達成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則不能再行反悔,離婚雙方對此應謹慎對待。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