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翁華鴻)“我報了出境游,本來下周就要出游了,可突然查出懷孕,去不了了。旅行社說,這屬于單方面解除合同,5000元的預付款要全部扣除,這樣是否合理?”昨日,市民郭女士致電本報市民熱線,訴說了她的遭遇。 其實,不少游客曾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在同樣的條件下退訂旅游產品,游客可能只能拿到少部分錢甚至一分錢都拿不回來,而旅行社取消訂單賠償卻很少。這種情況是否合理?暑期旅游高峰將至,游客簽署旅游合同時如何盡可能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案例一 出游前查出懷孕 預付款無法退回 類似郭女士的遭遇,市民廖女士夫婦此前也遇到過。他們本來報名參加今年5月中旬的歐洲游,并預付了9000元費用,可出發前一周準備簽訂合同時,廖女士才發現自己已有身孕。隨后,她想取消出游計劃,旅行社雖然同意了,但表示其預付的9000元無法退還,而且還要補足因取消機票及住宿而產生的費用差額。 旅行社稱,廖女士夫婦擬簽的是“沒有違約金,但以實際損失計算”的旅游合同,9000元的預付款主要用來支付簽證費用及預訂機票及住宿的支出,當時還約定,在簽訂正式合同時補足團費。正式合同簽訂前,旅行社已為廖女士夫婦辦理了簽證并代訂了機票與酒店,相關費用已經產生。因此,廖女士夫婦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廈門市旅游質監所也介入此事的調查和調解,旅行社也出具了相關證據,最終,經調解,旅行社表示可以免除其他費用,但9000元預付款無法退還,雙方才達成和解。 案例二 地接社單方面違約卻稱是“不可抗力” 市民丁先生在Z旅行社報名參加一個“青藏10日游”旅行團。因為西藏發生旅游車事故,當地旅游管理部門對進藏旅游團隊作出限制。旅行社就以此為“不可抗力”理由,取消了西藏段的行程。返廈后,丁先生認為旅行社單方面違約,要求退回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和未入住的單房差款,同時根據合同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 然而,旅行社不認同丁先生的說法,認為未能完成行程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所以不能算旅行社違約,只提出退還丁先生未產生的旅游費用1000多元。 廈門市旅游質監所接到投訴后介入調查,發現這并不是“不可抗力”,而是地接社改變和取消行程,屬于西藏地接社主觀違約。Z旅行社通過與地接社溝通,愿意退還丁先生未發生的費用、承擔由于行程變更增加的費用和補償費用共計4000多元。 提醒 簽訂合同時明確違約責任遇到突發情況時可以索賠 記者了解到,早在2014年,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聯合發布了四份新版示范合同。對旅游違約行為進行了規定(見下表)。 據了解,我國每年有數億旅游者通過旅行社出游,其中有大量已經報名下單的旅游者因自身原因或旅行社不成團、供應商失誤漏預訂、付款后資源不確認等因素,取消或者“被取消”訂單。 旅游部門提醒,游客在出游前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對于違約責任條款務必約定清楚,以便遇到突發情況進行維權時可作為依據。 【部門說法】 旅行社想不退錢需舉證 游客如有證據可多索賠 廈門旅游質量監督所工作人員鐘劭臻介紹,對于旅行社單方面的解除合同,如示范合同約定的是違約金,客人可以直接依據合同提出主張,不需要承擔任何舉證責任。而旅行社要收取“必要的損失”,就必須舉證。雖然在違約金額上,旅行社看似可以收取游客更高的違約金,但他們的舉證責任非常重,很多情況下旅行社都無法舉證,最終只能按客人的要求來收取損失費。 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游客的損失,旅行社還需按照游客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旅游業內人士說,有一名美國游客大老遠從美國飛來廈門,準備乘坐前往日韓的郵輪。結果因為郵輪出現故障,該航次取消了。因這名游客實際損失包含往返美國的費用及住宿費等,數額遠超合同所約定20%的違約金,最后旅行社除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賠償了這名游客總計一萬多元的實際損失。 【鏈接】 有在線旅游企業規定 旅行社違約得多賠錢 昨日,攜程旅游平臺開始推行新的“違約賠付制度”——執行更加“對等”的賠付標準,旅游行程取消,旅行社違約金比例和消費者違約金比例最多相差30%。 比如,一位游客在攜程預訂了出境跟團游,在出發當天解除合同取消訂單,假設合同約定游客違約金為訂單金額的60%,那么,如果是攜程或者旅行社在出發當天違約解除合同,則需要向客戶支付不低于30%的違約金,與現行旅游合同相比,旅行社違約得賠更多的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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