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下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宋秀巖向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說明。反家暴法(草案)確立了反家暴工作“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原則,建立了強制報告制度、告誡書制度和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家是每個中國人的“根”,家安國可安。“家庭暴力危害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響社會的安全和穩定。”宋秀巖說,反家庭暴力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為了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能力,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力度,有效預防和依法處置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十分必要的。
宋秀巖介紹,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送審稿)》,于2014年3月報請國務院審議。法制辦廣泛征求了中央有關單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赴地方進行調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對送審稿進行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預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環節。草案確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規定國家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活動,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中小學、用人單位應當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醫療機構應當將反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配合協助,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
為了及時發現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家庭暴力的情節有輕有重,草案對不同情節的處理分別作了規定,對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乃至追究刑事責任;對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在總結地方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告誡制度,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工作人員或者社區民警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督促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借鑒國外民事保護令制度,總結部分地區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試點經驗,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草案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草案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出條件、有效期和違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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