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婦女土地權益受損是長期以來多種原因綜合導致的結果。究其原因,一是受長期以來“從夫居”的農村文化習俗影響。一旦外嫁,婦女就被視為已放棄所屬家庭、集體成員身份,而轉變為夫家家庭和所在集體的成員。二是婦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判定村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權、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分配和征地補償分配權益的依據。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尚未作出統一規定。實踐中,有的以戶籍為標準,有的以承包地為標準,有的則以實際居住為標準。標準不一樣,待遇也就不同,有的享受待遇,有的打折,有的則完全沒有。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不夠完善。現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以家庭為單位,但家庭中的個人權利不明晰,對家庭共有人的范圍沒有明確界定,各地執行標準不統一,缺少權證的正式認可,婦女家庭關系一旦發生變化(如出嫁、離異或喪偶后再婚等),很難主張其依法享有的權益。四是一些地方村規民約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糾錯難。現實中土地利益分配往往以村民自治形式按多數決原則調整,而一些地方的村規民約有可能偏離甚至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村規民約的監督、審查機制也不夠健全。五是司法救濟不夠充分。在涉農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在受案范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案件實體處理等問題上存在不同理解,導致有的地方對有關案件不受理、或中止審理、或裁判結果不同。即使法院判決婦女勝訴,也常常因執行不了而成為“司法白條”。 三、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相關借鑒 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是保障婦女人權、促進其自身發展的必然要求。有國際研究表明,保障婦女土地權益能夠提高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有效提升家庭土地產值,改善農村兒童營養狀況、消除貧困并減少家庭暴力等社會問題。從各國的法律實踐來看,有保障的土地權利能夠有效增加農民對土地的投入。從各國推進和完善土地登記制度的情況看,一些發展中國家在制度設計之初即立足于賦予農民有保障的土地權利。它們雖然在確權時投入了一定的時間和人力成本,但在社會經濟效果和制度的穩定性上獲得了回報。老撾在開展土地確權時,政府委托婦聯等組織開展深入宣傳和有針對性的培訓,確保婦女充分參與和知情,使得66%以上的土地登記證書上登記了婦女的名字。與此相反,越南1993年的《土地法》沒有要求登記婦女名字,2003年土地證頒發率達到90%以上時僅有戶主的名字,而且88-90%的戶主都是男性。但在現實中,土地登記證書上沒有登記婦女的名字給農戶的土地經營、流轉及抵押等權能的實現帶來的不利影響日益凸顯。為此,2003年越南再次修訂《土地法》時明確要求將妻子的名字與丈夫一起登記在土地證上,而且不僅要在新頒發的證書上登記婦女的名字,并要在已頒發的證書上加入婦女的名字,由此花費了巨大的時間和經濟成本。 在我國,農村婦女已占農業生產力的65%以上,她們是推動農業現代化、新型城鎮化的重要力量。保障農村婦女基于土地承包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獲得財產權利,是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題中之義。當前,我國正在試點的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依法確認農民對所承包的耕地進行自主經營、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以及獲得相關收益等權能的重要法律憑證。2012年,全國婦聯與農業部合作在遼寧省清原縣草市鎮進行“土地登記中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項目試點,該鎮東大道村97戶農戶所有婦女的名字不僅寫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證共有人欄,同時還首次寫入代表人欄。當地村組領導和村民一致認為,這有利于減少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兩頭落空或兩頭占地的情況,有利于減少婦女與家庭、婦女與其他村民間的利益糾紛。因此,扎實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到人,是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和減少土地利益矛盾糾紛,從而將法律賦予男女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具體的制度安排獲得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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