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表兄妹1966年結婚,婚齡已40多年,發生在他們身上的離婚案件,被作為“非法”的“無效婚姻”處理。 但是,根據1950年婚姻法第五條列舉的關于禁止結婚的情形之一——“其他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上述表兄妹締結的婚姻是有效的,現行婚姻法對他們沒有溯及力。這一案例充分暴露了一些法官對我國婚姻法的立法歷史和有關法律的溯及力知識掌握得不夠。 家事審判“問題案件”多 由于婚姻案件審判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能滿足婚姻案件審判的需要,司法實踐中婚姻案件的審判質量存在很多問題。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三級高級法官王禮仁表示,婚姻案件因其所涉及的法律、法學理論以及社會知識的復雜性、廣泛性,需要由專業法官來審理。 王禮仁曾經對自己所在法院2002年至2003年的200件二審中的婚姻案件進行調查分析,發現竟然有80%的婚姻案件屬于“問題案件”。他說,當然,這些“問題案件”并非都是錯案,主要是程序上和實體處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 王禮仁說,家事審判“問題案件”比例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婚姻案件復雜、專業性強,非專業法官不能勝任。 “婚姻家庭案件所涉及的問題范圍廣,難度大,可以說難以列舉?!蓖醵Y仁說,法官如果不是長期研究婚姻法,對有關婚姻法和相關法學理論有深刻了解,又怎么能在復雜的問題中作出自己的選擇或判斷呢?至于家事審判的實踐經驗和技巧,也是一門很深的學問,非一般人員所能勝任。因而,實踐中不僅要健全家事審判制度、機構,還要配備專業的家事審判法官。 家事審判需要配備專業法官的呼聲在全國一些試點法院得以落地,為全國家事案件審判專業化起到了“筑橋鋪路”作用。2010年,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成立了“家事審判合議庭”。 據賈汪區人民法院院長王牧介紹,家事審判合議庭的6名組成人員是精心選任的,其中合議庭審判長為徐州市業務骨干,兩名女法官都具有豐富的社會閱歷、生活歷練,親和力強。兩名陪審人員中,一位取得了心理咨詢師資格,一位長期從事心理學研究,具有教育培訓工作經驗。另外,還聘請了1名從事婦女兒童權益維護工作的婦聯干部擔任特邀調解員。 專業法官須具備多項能力 王禮仁認為,家事案件除了涉及的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十分復雜外,還涉及到社會學、倫理學、性學、民風民俗等各種綜合知識,這就要求從事家事案件審判的法官必須理論素質和綜合知識素質都要高。 “家事案件(尤其是婚姻案件)主要涉及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法官如何運用法律調和當事人之間的情感關系,是一門十分深奧的學問,要求法官必須能夠敏銳地洞察婚姻案件的癥結,準確把握婚姻案件的脈搏,還要求法官具有較強的思想疏導工作能力、溝通調解能力、社會協調能力以及強烈的責任感和耐心細膩的工作方法?!蓖醵Y仁對專業法官的配備條件給出了具體的建議。他說,對于婚姻家庭案件審判庭的法官,除了綜合素質有特殊要求外,一般應當是30歲至35歲以上的已婚人士。因為家事案件涉及到人的情感、夫妻生活、子女撫養和贍養等。只有親身經歷過的人,才能體會到婚姻家庭的真正含義。因而,家事案件的審判法官,一般應當由已婚者擔任為宜。配備家事案件法官,年齡結構也應當比較合理,30歲、40歲和50歲以上的法官應當各占一定比例。家事法官,也應當由男性法官和女性法官共同組成,形成一定的性別比例。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西北政法大學婦女與家事法律研究所所長張偉同樣認為,家事審判法官專業化并不僅僅是指法官的專業知識水平,還包含著其他要求?!氨热绶ü俚墓ぷ鞣绞?、說話技巧等,還有應當了解一定的心理學和社會學相關知識?!睆垈フf。 上海滬家律師事務所吳衛義、王小成兩位律師認為要合理利用法院資源配置,加強法院參與家事審判的主動性。法官配置上除了要有女性、已婚法官,有具備一定婚姻家庭相關知識的人民陪審員之外,還應該有專職的調查法官。家事案件的調查工作遠超于其他民事案件,并且其所得出的調查結果與家事案件的最后判決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因此應當配備專職的調查法官配合當事人的調查申請,只有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才能得出公正的判決。 法官應嚴格遵守中立原則 安徽世浩律師事務所律師孫躍禮對于家事審判法官專業化有著獨特的理解。 “有時候好心辦壞事也是不專業的表現?!睂O躍禮說,特別是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法官的專業性要體現出變通性,但最重要的是,法官應該嚴守中立原則。 孫躍禮說,在離婚訴訟程序中,法官最常見的“錯誤”就是武斷地反對原告離婚、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權益有意無意地漠視。他說,實踐中許多法官往往先入為主地形成某種看法,最為常見的就是很多法官傾向認為“離婚總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因而,在調解過程中往往是“勸和不勸離”。孫躍禮建議,法官在離婚案件審理中,在離婚問題上應當以保持中立為原則,多傾聽案件雙方當事人的想法和意見,耐心調解,這樣更容易與案件當事人之間建立起良好的互信關系,更容易促成案件的妥善解決。在實踐中孫躍禮還注意到一個現象,就是真正由于家庭暴力需要離婚的時候,法官卻認為“小兩口打架是常事”,這實際上是對家庭暴力施暴人的縱容與開脫。 婚姻關系算是最為復雜的一種人際關系,矛盾也比較復雜,通過常理的勸說已經沒有效果了。如果要得到更好的解決,專業心理干預顯得非常必要。孫躍禮建議,法官應該履行告知義務,就是要離婚當事人尋求專業婚姻家庭咨詢?!拔医ㄗh這個義務作為必經的法定程序,記入審理案件的筆錄中。這樣,許多破碎的家庭就有了更多的科學性較強的挽救機會。”孫躍禮說。(記者 席鋒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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