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陳鴻星
本報訊 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還能再分割嗎?一方實施家暴,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嗎?國際婦女節將至,福建省高院昨天專門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我省法院這兩年審結的一批涉及婦女兒童權益的典型案例,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未發現的共同財產離婚后仍可分割
肖女士與林先生于2002年5月登記結婚,2007年8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寫明:臺江區的一處房產及家電、家具歸林先生所有,雙方無共同存款、股票、現金,無債權債務。
離婚后,肖女士發現前夫購買的房產遠不止臺江的那套。他在2005年和2006年分別購買了晉安區和鼓樓區的一處房產。其中,鼓樓區的那套房產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肖女士認為,林先生在離婚時故意隱瞞了這兩處夫妻共同財產,故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
林先生則主張:這兩處房產系其父出資購買并贈給他個人的,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此事實,肖女士在離婚時就已明知。
法院認為,林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這兩處房產系其父出資購買并贈給其個人的。因訴爭房產的買賣發生在林先生和肖女士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離婚時未對這兩處房產進行分配,現肖女士要求分割,應予以支持。鑒于林先生在離婚時存在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可以不分或少分財產。因此,他應向肖女士支付訴爭房產現值70%的款項。一方實施家暴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1998年4月,周女士與劉先生經人介紹認識,同年5月辦理結婚登記。后周女士起訴劉先生,稱: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又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劉先生還經常毆打她。因此,她要求和劉先生離婚。
法院認為,當事雙方僅認識一個月即登記結婚,婚前感情基礎一般,婚后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劉先生多次毆打周女士。2011年底的一個晚上,劉先生再次毆打周女士,致使她左側的一根肋骨骨折。他的施暴行為嚴重傷害了周女士的感情,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判令雙方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