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定縣一七旬老婦因年老體弱無力耕作土地,將其承包經營的責任田轉讓給同村另一農戶,并收受其轉讓款。可是,轉讓出耕地幾年后,認為其與對方僅是口頭流轉并未簽訂書面合同,反悔要求對方返還轉讓出的耕地,由此雙方引發了糾紛。日前,福建省永定縣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永定法院認為,原被告至今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流轉轉讓協議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可以認定原被告所承包經營流轉合同成立有效,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返回該耕地的訴求。
原告王某與被告邱某均系永定縣金砂鄉赤竹村村民。1999年,原告王某為戶主向金砂鄉赤竹村委承包了三塊責任田共計4.2畝。2008年4月,被告與原告協商后達成口頭協議,將原告承包的其中一塊責任田轉讓給被告邱某,并約定每畝30000元的轉讓價格達成轉讓經營交易。2009年1月,被告邱某向該村村書記邱某林反映了該轉讓耕地事情,村書記為被告邱某出具1份,證明了該原告因年老體弱無力耕作,于2008年4月自愿有償流轉該責任田給邱某耕作使用至今。另查明,自2008年4月流轉 訴爭責任田后,該塊責任田一直由被告邱某戶耕作至今,為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永定法院認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面流轉,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本案被告王某戶與被告邱某戶均是金砂鄉赤竹村民,依法可以自愿流轉自己承包的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原告與被告之間采取轉讓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既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原告王某已從被告邱某收受被告支付的16500元轉讓款和該土地一直由被告耕作至今并未改變途徑使用性質的事實,可以認定原被告至今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流轉轉讓協議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可以認定原被告所承包經營流轉合同成立有效。因此,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返回該耕地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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