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子周某在溫州樂清一公司擔任出納,由于有人以6分利息向她借錢,面對可觀的利潤,她將手伸向了公司資金,這一伸手將她推向法庭被告席,經樂清檢察院提起公訴,11月21日,樂清法院一審宣判周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今年30歲的周某,浙江樂清人,2006年2月開始在浙江某電氣有限公司擔任出納。2007年下半年,趙某向其借款15萬元周轉,約定利息6分。
周某手頭沒有那么多錢,但在巨額利潤面前她想到自己每天都要經手公司很多錢,公司也不經常查賬,等自己賺了一些錢后,及時將錢還給公司,那時神不知鬼不覺,而自己已經可以小賺一筆了。于是她就從公司銀行賬戶取了12萬元,加上自己手頭一些現金,湊成15萬元借給趙某,想賺點利息后返還。但后來趙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逃走,這筆錢一直沒有被追回。2009年間,周某又曾多次從公司拿錢用于家庭支出。
2009年10月份左右,周某同公司會計對賬時發現庫存現金相差50萬元,但其又不知道錢錯在哪里,于是偽造了一張2009年10月13日的金額為50萬元的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現金解款單,將其經手的貨幣資金賬面沖平。2010年4月公司經審查發現,2009年10月13日公司并無50萬元現金存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該份現金解款單系周某偽造。
事發后,周某于2010年4月6日主動退還給公司21萬元,并于同年4月底離開公司。
經核實,截止2010年4月底,周某經手的銀行賬賬面金額與銀行實際存款金額一致,現金賬賬面金額扣除已退還的21萬元后與實際金額仍相差28萬多元。另外,周某還將公司員工交給她的貨款、電費款等采取不入賬的方式進行挪用。周某共挪用公司資金人民幣516824.71元歸個人使用。
2010年11月14日,周某家屬和浙江某電氣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協議,除已返還的21萬元外,另退還公司27萬元,得到了被害單位的諒解。和解協議簽訂后,周某家屬退還公司20萬元,仍有7萬元未付。
法院認為,周某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鑒于周某能自愿認罪,且民事部分已調解,得到了被害單位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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