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男女一結婚,婚前債務就可以一筆勾銷了嗎?這可不見得。貴港市港北法院日前審理了一起戀愛期間借款,婚后妻子索要丈夫還款的案件,依法判決妻子勝訴。
何某與李某在戀愛期間,李某于2006年7月21日向何某借款人民幣5萬元,當時雙方對借款利息和歸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2008年2月14日雙方登記結婚后,因夫妻關系惡化,何某多次要求李某歸還借款未果,遂訴至港北法院。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李某否認借何某5萬元的事實,只承認借款5000元,但無法舉證。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在借款本金問題上各持己見,無法達成協議。
法院認為,被告李某欠原告何某借款5萬元至今未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借貸關系行為發生在原、被告結婚前,借款并非用于婚時夫妻財產購置,不存在債務婚后抵消情形,該借款應認定為原告婚前個人財產和被告婚前個人債務。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5萬元,并從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借款利率支付利息,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其向原告實際借款5000元,否認借款5萬元的事實,因無法舉證,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判決:被告李某償還原告何某借款5萬元及利息。
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可見,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屬個人所有,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何某在戀愛期間借給男友李某5萬元,兩人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
想要消滅債權債務關系,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丈夫李某的婚前債務非用于婚時夫妻財產購置或者婚后的事情,故不存在債務婚后抵銷情形。而且男女結婚后仍是獨立的個體,也不會發生債權債務的混同,也即不屬于第六種情形。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