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物業新規:住改商物業應勸阻制止
來源:東南快報 2013-01-12 編輯:唐麗萍
是否續聘提前兩個月告知 物業合同到期后,一些物業卻不肯撤出,面對這一難題,新規提出物業撤退要提前告知。 新規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兩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并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兩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委員會與新、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移交相關物件。移交完畢后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退出該物業管理區域,不得以物業服務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未解決等為由拒絕退出。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 物權法關于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條件是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但這個規定卻不易操作。因此,新規明確:物業管理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 |
相關新聞
熱點推薦更多>>
互動精選更多>>
東南網旗下網站 | 律師嚴正說明 |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