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物業新規:住改商物業應勸阻制止
來源:東南快報 2013-01-12 編輯:唐麗萍
明確了物業合同約定內容 物業企業應該盡到什么責任,合同中又要約定哪些內容,此次新規予以明確。 新規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義務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建立重大事項匯報制度,接受業主咨詢和監督;執行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布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依據和標準等有關事項;每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布共用設施設備費用分攤等物業服務代收代支費用情況;合同終止之日起十日內,應當與業主或者有關單位結清債權債務,并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及有關資料、設施、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下列基本內容: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衛生保潔及公共花木綠地管護;道路維護,車輛停放秩序管理;安全防范和維護公共生活秩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物業指導價每年公布一次 業內一直希望物業收費能實行動態的調價機制。新規明確,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公布一次政府指導價及其構成,推行分級分類服務,明碼標價。 以停車為例,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停車場所的停放和管理事項,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可以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其收費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對車輛停放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治安、消防、搶險、衛生、市政、市容等特種車輛在執行公務時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無償停放。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建設單位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采取包干制。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合同約定以外有償服務的,應當征得業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