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計生條列修訂后增城鄉獎扶等制度
來源:福州日報 2012-12-25 編輯:唐麗萍
福州新聞網訊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于本月14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廣大群眾反響強烈,希望修改后的《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早日公布實施。據省市人口計生部門介紹,修改后的法規亮點頗多,除了備受關注的取消4年生育間隔期規定,在破解違法生育取證難題、新增城鄉獎扶等補助制度方面也有很多新規定。 在對違法生育當事人查處過程中,由于相關部門和單位不配合提供證據材料,基層普遍存在著對違法生育事實認定難、實際收入確認難、社會撫養費征收難等問題。修改后的法規規定,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在調查涉嫌違法生育當事人的有關情況時,公安、稅務、工商、衛生等部門,當事人所在單位和相關個人應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 獎勵扶助方面將現行的計生獎勵扶助和特別扶助制度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修改后的法規明確,建立獎勵費、扶助金的動態調整機制,提高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農村二女結扎戶獎勵費的標準,并對失獨等特殊群體家庭給予了特別關注,新增城鄉獎扶和獨生子女、二女戶家庭遭遇意外事故的補助制度。 在創新社會管理方面,人口計生部門也有新作為。修改后的法規規定,將社會撫養費繳納情況納入征信體系,規定“對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通知有關機構將其違法信息錄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法規還科學合理界定社會撫養費征收面,對未婚生育行為,但生育時已達到法定婚齡,3個月內補辦結婚登記的,免予征收。下放管理權限,將社會撫養費征收和行政處罰的主體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修改后的法規還強化了違法生育人員的責任追究,明確國家工作人員有多生育、婚外生育或有其他嚴重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對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人員選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另外,鑒于患有不孕(育)癥的夫妻數量龐大且呈上升趨勢,修改后的法規增加了對這部分人群的生育關懷,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計劃生育生殖保護新技術的推廣運用,支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與醫療保健機構為不孕(育)癥的夫妻診療提供服務”,這既是保障育齡群眾享有生育權的體現,也是以人為本做好計生工作的客觀要求。 (福州日報記者 李白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