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警總隊詳解新交規駕規
來源:福州晚報 2012-12-22 編輯:唐麗萍
對營運車輛記分更嚴格 5.營運車輛有哪些更嚴格的記分規定? 答:營運車輛一次記12分的情形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一次記6分的情形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6.對大中型客貨車超速、超員交通違法記分是怎么規定的? 答:公安部123號令對校車、大中型客貨車等重點車型駕駛人的超速、超員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提高了記分分值。 關于超速違法行為,一是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一次記12分;二是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以及在其他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一次記6分;三是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一次記3分。 關于超員,一是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12分;二是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三是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一次記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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