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五保人員上學看病 政府埋單
來源:東南網 2012-12-19 編輯:唐麗萍
《辦法》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內容: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應當給予照料;辦理喪葬事宜。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保障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考取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的,應將其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予以資助。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應繳納費用,由當地政府或者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給予全額資助。其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按照規定報銷后,個人承擔部分按照農村醫療救助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辦法》明確,各地須將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鼓勵有農村集體經營收入的地方,從經營收入中安排部分資金和實物,用于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實行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相結合,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實行集中供養。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配置基本生活設施,配備必要的膳食制作、醫療保健、文體娛樂、辦公管理等設備。 供養服務機構或村民委員會如果出現歧視、虐待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未盡到管理和服務義務致使供養對象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等行為時,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終止供養服務協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個人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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