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將實行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
來源:東南快報 2012-12-11 編輯:唐麗萍
本報訊(記者許才芳)昨日記者獲悉,福州市將實行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防范不到位或未及時處理舉報投訴,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將追究負責人責任。對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從重處理。 福州市政府日前出臺《福州市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管理若干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事故發生前應當采取防范措施而沒有采取防范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受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信息報送不及時的;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積極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措施的;拒絕、阻礙、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在行政許可、認證、檢查、處罰等行政行為中不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甚至失職、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的。 發生以下特別重大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將從重處理。 特別重大(Ⅰ級):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發生跨境(香港、澳門、臺灣)、跨國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重大(Ⅱ級):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設區市級行政區域的;一次事故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經省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較大(Ⅲ級):事故影響范圍涉及設區市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設區市級人民政府認定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責任的追究形式分為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行政處分和建議給予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責任人須被追究的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或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