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車召回條例明年元旦起施行
來源:北京晨報 2012-10-31 編輯:唐麗萍
■解讀 何為缺陷? 所謂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對在中國境內制造、出售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由生產者負責召回,進口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由進口商負責召回。 ■缺陷汽車召回程序 召回啟動程序 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經缺陷調查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也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 生產者認為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提出異議,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生產者既不按照通知實施召回又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或者經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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