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廠房建創意園區不收土地年租金
來源:福州日報 2012-09-19 編輯:唐麗萍
記者18日從市委宣傳部獲悉,《福州市利用工業廠房建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管理辦法》近日出臺。辦法規定,利用空余閑置工業廠房、倉儲用房等資源興辦文化創意產業,不涉及重新開發建設、不改變原有土地性質、不變更原有產權關系并經批準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有利于優化城市功能布局、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將獲得暫不征收原產權單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的優惠。 辦法規定,利用工業廠房建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滿5年后,如果發展良好且沒有納入城市近期建設改造范圍,經批準,還可以適當延期經營。國有工業廠房,在園區租賃期滿后,原園區運營單位符合文化創意產業園要求的,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續租廠房。利用工業廠房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還可按規定程序適當調整該園區內局部的建筑容積率和密度。 根據該辦法,有5種情況不能使用工業廠房用于開發文化創意產業:一是位于已經公布的拆遷范圍內及納入城市近期建設改造范圍的;二是新建工業廠房竣工驗收后使用不滿10年的;三是不符合城區業態規劃布局和區塊功能定位的;四是不符合城市規劃和景觀設計要求的;五是改變使用功能后,對相鄰土地、建筑物造成影響或影響相關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 辦法規定,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等存量房地資源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項目,應嚴格控制改造項目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同時保證原有廠房建筑結構的安全。改造時還應該嚴格遵守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工業遺存等相關保護規定,造成破壞的,追究相應責任。對未經批準擅自建設并命名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一經發現,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福州日報記者 呂路陽) |
相關新聞
熱點推薦更多>>
互動精選更多>>
東南網旗下網站 | 律師嚴正說明 |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