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窮縣富書記”蛻變癥結所在
來源:東南網 2012-08-24 編輯:黃水來
鄧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對于違反黨紀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執行紀律,做到功過分明,賞罰分明。”不言而喻,好的制度,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做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如何建立制度改變縣官貪腐現象?關健在于是否形成了長期有效的監管機制。對縣官權力進行分解,使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對獨立,做到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因為人民群眾與縣官距離最近,可以說最知情,監督最有力,舉報最積極,因為貪官侵害了多方利益。黨和政府明察秋毫,抓緊整治縣級領導層的建設,順民心得民意,人民群眾期待落實,則國之幸民之幸也! 正如十八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所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如何破解對縣委書記權力監督難的問題?建立公開民主監督縣官的長效機制勢在必行,將選拔縣官權力交給地方人民群眾,也就是說縣委書記由本地縣黨員群眾直接選舉產生,縣長由本縣有選舉權的人民群眾選舉產生。并有權隨時罷免。候選人必須有數名進行競爭演說,選舉人根據其演說承諾直接投票,并根據實際其承諾履職情況,依照法定程序決定是否繼續任職或罷免。只有這樣的地方官員才能腳踏實地為人民服務。以實現保障人民的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以人民權利制約官員權力。 隨著涉案“撈錢書記”王先民的案件終審,似乎已經接近尾聲,但是該案所反映的“窮縣富書記”滑入日進斗金的癥結問題并沒有因司法懲處而終結。縣委書記被”糖彈”擊倒敲響了啥監督警鐘?人們通常把權力比作“雙刃劍”。權力既能使人高尚,眾人景仰;也能使人毀滅,貪腐墮落。關鍵是掌握權力的人能否正確認識并用好自己手中的權力。如果不對地方縣官權力進行有效的約束,那么失去監督的權力就有可能被人利用,作為以權謀私的資本,變成腐敗的權力。由此可見,只有健全權力運行監控機制,黨內民主監督和黨員的監督權才能落到實處,黨內、黨外監督,人民群眾監督以及輿論監督才能形成合力共振。(宋丞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