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窮縣富書記”蛻變癥結所在
來源:東南網 2012-08-24 編輯:黃水來
據媒體報道:被譽為“窮廟富方丈”的甘肅省宕昌縣原縣委書記王先民,在一個名副其實的全國貧困縣任職3年瘋狂斂財千余萬元,相當于2010年該縣財政收入的十分之一。終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白銀市人民檢察院以認定事實錯誤為由提出抗訴并獲得省檢察院支持,王先民也以量刑畸重為由遞交近萬言的上訴狀。 2012年7月2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隴南市宕昌縣原縣委書記王先民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先民的受賄數額應為1555余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應為670克黃金制品及350.9323萬余元現金。據此,省高院終審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罪并罰判處王先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然而,貪官王先民的落馬,卻是來自于八個女人聯名越級舉報,以內褲為證扳倒了王先民。 如何反思“撈錢書記”滑入日進斗金的癥結所在?只有失去監督制約時,權力才會為貪官唯我獨尊。盡管現實社會中存在著滋生權力腐敗的土壤和條件,但從貪官王先民創全國貧困縣“撈錢書記”之最的典型案件來看,拜金欲念是貪官世界觀蛻變的開始,從而導致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扭曲和蛻變。最終在金錢的誘惑下失去應有的拒腐防變能力,淪為人民的罪人。如何在源頭上制約縣級領導干部的權力?如何最大限度地壓縮縣官自由裁量的空間?如何盡快完善制度上的疏漏,加強對權力運作的制約和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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