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個別城市幼兒園漲價合規定
來源:教育部網站 2012-08-23 編輯:唐麗萍
近日,記者就群眾關心的幼兒園收費與管理問題采訪了教育部有關負責人。 問:日前有媒體報道個別城市幼兒園收費標準上漲幅度較大,檢查情況如何? 答:媒體報道個別城市幼兒園收費標準上漲幅度較大后,我們立即責成有關省份教育行政部門對所涉及的幼兒園收費情況進行了核查。這幾所幼兒園都是民辦幼兒園,有的幼兒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報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調整了收費標準。這種收費標準調整行為,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有的幼兒園雖然提出了調整收費標準的備案申請,但不符合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備案程序和規定,被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制止或糾正。 問:請問目前幼兒園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的政策是什么? 答:201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共同制定印發了《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11〕3207號)。《辦法》規定,公辦幼兒園制定和調整保教費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公辦幼兒園制定和調整住宿費標準,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關于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實施條例作了明確規定: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去年印發的《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重申了這一規定:民辦幼兒園制定和調整保教費、住宿費標準,要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同時要求,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標準范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