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擬定論文剽竊3年內禁授學位
來源:新華網 2012-07-17 編輯:唐麗萍
學位授予單位依據調查認定結果,對相關學生、教師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給予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十三條依據本辦法對學位申請者、學生、教師和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處理單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前款規定人員對依據本辦法所給予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社會中介組織、互聯網站和個人,組織或者參與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完善本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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