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4種嚴重作弊行為可處3年停考
來源:東南網 2012-05-16 編輯:唐麗萍
東南網5月15日訊(本網記者 謝添實)距離今年高考不到一個月了,教育部日前公布了修訂后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大作弊懲處力度。省教育考試院今日轉發《辦法》,要求我省相關部門進行考前誠信建設和考風考紀教育。 據悉,與原來相比,修訂后的《辦法》共有30處修改,涉及15條內容,明確了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進一步明晰了國家教育考試的概念,將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統一考試、高校自主選拔錄取中的學校考核等考試涵蓋在內。今年舉行的高考等各類國家教育考試,均全面適用該《辦法》。 4種嚴重作弊行為 可處3年停考處罰 《辦法》加大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分別為,組織團伙作弊的;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細化考試作弊認定規則 《辦法》進一步細化考試作弊的認定規則。針對利用高科技手段實施的有組織作弊行為,將原來“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修改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將原來“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為“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以解決由于使用通訊工具作弊,出現答案雷同已經不限于同一考場的問題。具體如何認定答案雷同,由考試機構作出具體的程序性規定。 此外,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術科考試以及高校等方面組織的單獨考試中出現的作弊行為,納入處理范圍。即明確將藝術、體育考試和高校自主選拔錄取中的學校考試等作為高考的一個階段,在這些考試中作弊的考生,其統一高考成績亦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