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前“立委”羅福助沒有報到服刑
來源:東南網 2012-04-25 編輯:黃水來
臺媒:名人一再逃匿應找辦法防范 臺北地檢署執行羅福助發監案出現答案,羅福助一如外界所預期,并沒有出現。司法機關偵查案件找人不外跟監、監聽兩種武器,但法律規定限用于偵查中,執行人犯發監的執行檢察官兩手空空,以至于知名受刑人逃亡一再發生。 羅福助的逃亡,其實并不令人意外,他脫離司機關掌控,也坐實刑事訴訟法的缺漏,現行法律沒有有罪羈押制度,造成人犯審判期間交保在外,判刑確定后卻找不到人,以致在長久偵查審判之后無法制裁他們,正義無法實現。 偵查檢察官啟動辦案時,可以對嫌疑人采取跟監,強制疑犯到案,指揮警調查緝毒品案,也可以對疑犯施以監聽,并且在毒品交易時,利用現譯方式明確知道毒犯的活動范圍,但對發監的“執行檢察官”而言,卻沒有此種執法權力。 對即將發監的受刑人而言,抓人的責任落在執行檢察官身上,但監控時,不能響到受刑人的隱私權,監聽時,又因沒有合理的搜證理由不會被獲準,執行科檢察官因此對確保受刑人發監執行,只能三托四請請人幫忙,還不見有效果。對此,“司法院”應與“法務部”、“內政部”攜手研究出一套制度,而不是等問題發生后,還是兩手一攤,依然互推責任。 |
相關新聞
熱點推薦更多>>
互動精選更多>>
東南網旗下網站 | 律師嚴正說明 |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