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案件應該可以警醒我們什么
來源:新華網 2012-03-31 編輯:黃水來
不過,既然是小團體利益,那么可以肯定涉及收費問題,如果沒有經濟利益這個誘餌的作用,相信李志良也用不著這么明知故犯地冒險;而收費如果不關乎李志良個人,那么李志良也不會有積極性操心這份份外事的。因此,小團體利益必然關乎個人利益,而且應該是由單位領導決定的,否則李志良怎能為小團體的利益而這么起勁地賣力呢?但現在其他人只是受到黨紀政紀的處理,而唯獨李志良獲刑蹲大獄,這又如何解釋得通呢?如果李志良是奉命行事,這坐牢的“差事”就輪不上;如果是李志良作主并親自辦理了手續,那又怎么可能沒有經濟問題而是玩忽職守呢? 綜上分析,李志良作為幫助李華波出逃的“貴人”,在其中起了非常關鍵的作用,如今僅僅是以玩忽職守而獲刑,顯得有點不合常理,似有漏罪的嫌疑。當然,由于現在李華波出逃在外,具體辦理出境手續過程中的情節可能無法核實,也就不便作出更多的處理。但是,這樣的案件應該可以警醒我們,如果有關部門不能履行職責守好國門,對于貪腐分子外逃,那可真是易如反掌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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