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公車私用車禍身亡 賠償引爭議
來源:人民日報 2012-03-26 編輯:唐麗萍
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東川區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本案的法律適用成了一個焦點問題。 原告代理人胡瓊華律師表示,此案發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之前,因此不適用《侵權責任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具體的賠償責任主體,尤其是機動車一方內部的賠償責任并沒有規定。我國法律對公車私用也沒有規定,司法實踐應多從單位的管理注意義務瑕疵方面來判定單位的責任,以充分保護和救濟受害人。 縣人大辦公室則認為:首先,該案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其次,單位將公務用車借給張文新處理私事,屬人之常情。事故的發生張文新是直接侵權人,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單位將車輛借給張文新不存在過錯,也不存在未盡管理上的義務,迄今為止尚未有法律法規規定單位不準借車輛給單位工作人員使用。 東川區法院審理認為,單位批準張文新駕駛單位車輛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活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縣人大辦公室未盡到管理義務,應對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這一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東川區法院一審判令縣人大辦公室賠償張鑫、李國榮經濟損失共計348465元。 今年2月24日,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趙文富表示,一審法院沒有對張文新和縣人大辦公室進行責任劃分,縣人大辦公室將向區檢察院提起抗訴。 |
相關新聞
熱點推薦更多>>
互動精選更多>>
東南網旗下網站 | 律師嚴正說明 |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