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進小區未登記 探頭還出故障
來源:福州晚報 2012-03-07 編輯:黃水來
物業公司有無責任 雙方各執一詞 黃先生調查發現,物業公司未對進入小區的外來人員進行登記,且案發當日通往他家的電梯監控設備運行不正常,不能錄像。他認為物業公司應對其家中失竊負全責,多次找物業公司索賠。但物業公司表示只能免收其5年的物業服務費,以此抵賠償款。 雙方協商不下,黃先生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中,物業公司辯稱: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公司與業委會簽訂的,服務的范圍是公共區域,故不存在相應的保管或保險賠償責任。另外,鼓樓區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中,已責令犯罪分子退賠黃先生一方6萬元。現在黃先生又向物業公司索賠,明顯屬于重復賠償,于理于法都不合適。 法院判令 物業公司賠三成 倉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與黃先生居住小區的業委會簽了《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案發當日,物業公司未依約對進入小區的人員包括竊賊劉某某等人進行登記,并且未維護好電梯監控設備,已構成違約。其違約行為導致竊賊可以順利地入室竊取黃先生的財物后離去。因此,物業公司應對黃先生的財物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案件發生在室內,發現入室盜竊有一定難度,而且業主對其室內財產負有主要的安全保障責任。因此,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黃先生1.8萬元。 (福州晚報記者 陳鴻星 通訊員 黃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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