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定失業者最長可領2年失業金
來源:廣州日報 2012-02-27 編輯:陳瑋
領取期限: 最長為24個月 《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對于事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在登記失業時,女性不滿40周歲、男性不滿50周歲,繳費時間1~4年的,每滿1年,領取期限為一個月;滿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6個月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失業人員在登記失業時,女性40周歲以上、男性50周歲以上,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期限為1個月;滿1年以上的,超過一年的部分,每滿6個月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2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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