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技術監控違法行為下月有新規
來源:東南網 2012-02-22 編輯:黃水來
新規更加人性化 執法機關需要確定駕駛人,然后實行記分措施。但由于現有道路交通技術監控無法準確確定駕駛人,導致出現“買分賣分”、借朋友證件處理等行為。 通知中明確提到,處理除重點車輛以外其他車輛的交通技術監控違法行為時,按規定予以處罰,不實行記分。嚴禁改變或變相增加處理條件,強制其他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提供機動車駕駛證實行記分。利用交通技術監控查獲違法行為的同時,民警要加強路面巡邏和定點執勤,加大現場查獲交通違法行為的工作力度。 據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全國的監控交通違法處理流程主要依據《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駕駛人進行處罰,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違法處理流程的簡化,因為這涉及需要確定實施違法行為的駕駛人,而現實情況卻是道路交通技術監控幾乎無法準確確定駕駛人,這就是問題矛盾的根源。 據悉,目前的電子交通設備除了省際卡口是高清探頭之外,其他交通技術監控雖然能實現24小時自動檢測過往車輛車速、識別車牌號碼、超速車輛報警等功能,但對路口闖紅燈、違法變線、超速、違法駛入專用車道等駕駛行為進行自動“檢測”和“抓拍”所生成的圖片基本都是車輛外形和號牌,所提供確認交通違法行為駕駛人的證據一部分還不夠清晰和準確。所以,很難真正意義上對違反法規的駕駛人進行處罰。 一方面,執法機關需要確定駕駛人,然后實行記分措施。另一方面,由于公安機關無法確定駕駛人,又要求由駕駛人來承擔違法責任,社會上便出現‘買分賣分’、借朋友證件處理的行為。 正是出于上述考慮,此次我省提出了此項突破性的便民利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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