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性貪官”花招百出手段更隱蔽
來源:浙江日報 2012-02-16 編輯:黃水來
掩人耳目,休想蒙混過關 “個性貪官匪夷所思的貪腐行徑,千方百計的自我掩飾,增加了案件的‘故事性’。”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說,其實對受賄罪,本身早已有定論,不會因為怪相百出的“個性”,而讓貪官蒙混過關。 據了解,早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出臺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10種“個性”行為都屬受賄: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收受干股;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問題;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在職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 巨化集團公司物資裝備部原總經理廖為宏的案件查辦中發現,廖2004年收受徐某買的一輛二手車,但沒辦理過戶手續,一直使用該車到2009年案發。 省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倪集華曾對“個性貪官”進行過分析,他認為,當前,以“合法”的外衣掩飾背后的犯罪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與干股受賄相近,隱蔽性很強的以合作投資名義受賄目前也比較“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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