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酒后“夜襲”農家 稱正常執法
來源:大河網 2012-02-03 編輯:陳瑋
一次本不該有的“執行” 2月3日,董戰生告訴記者,1996年,他在擔任盧氏縣寺合院村支書期間,以冶煉廠名義在五里川鎮古墓窯村救災扶貧儲金會貸款60000元,約定利率18‰,該款用于寺合院村委修建學校。后分兩次歸還本金1640元及相應利息,下欠58360元及利息至今未付。 2006年1月10日,盧氏縣人民法院(2005)盧民二初宇第3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董戰生限期歸還古墓窯村救災扶貧儲金會貸款58360元及利息。 2009年4月24曰,盧氏縣人民法院書面傳喚董戰生到庭履行還款義務。 2009年8月,董戰生訴至盧氏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寺河院村委依法支付借款58360元及利息(從1996年2月27日起按18‰計息至還清為止)。 隨后,三門峽中院于2010年作出終審判決由村委會負擔。 “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講,盧氏縣法院就不應該找我執行,他們應該找村委會去執行,法院的這種行為是錯誤的。”董戰生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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