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又復建名人故居就是一場鬧劇
來源:東南網 2012-01-29 編輯:林洪熙
人所共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而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具有“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等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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