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罰款”的背后是枉法的判決
來源:東南網 2011-12-19 編輯:林洪熙
法院認為李清所售賣的羊毛衫,上面的標價為968、1680、2180元不等,這就是認定李清的“非法經營數額”的證據。可是我們現在已經是市場經濟時代了,不像計劃經濟年代那樣,國營商店壟斷經營獨此一家不能砍價。那時候在國營商店買東西,差一分錢顧客也拿不走商品。現在是市場經濟買東西都可以砍價,甚至于把價格砍到七折、八折的現象,也已經屢見不鮮了。 羊毛衫標價為968、1680、2180元,不等于商品在實際出售的時候,就一定會是以這樣的價格售出。這就像是甲和乙產生了糾紛,甲聲言要打死乙一樣。法官不能因為后來乙死了,就認定一定是甲所為。認定乙的死與甲有沒有關系,不能僅憑甲的一句氣話,而需要有事實和證據來支撐和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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