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定醫療糾紛賠償過萬禁私了
來源:南方日報 2011-11-23 編輯:黃水來
●醫院三種情形可免責 草案中有一條醫療機構免責條款。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鬧”將追究法律責任 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組織、教唆、脅迫他人干擾醫療糾紛處理;(二)非醫療糾紛當事人、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等無直接利益關系者參與醫療糾紛處理;(三)占據醫療機構診療或辦公場所、圍堵出入口以及其他擾亂醫療機構秩序,致使工作、醫療不能正常進行;(四)盜竊、搶奪、毀壞醫療機構病歷資料及其他診療文件資料,損壞醫療機構公私財物;(五)將老人、殘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撫養人棄留醫療機構;(六)拒絕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殯儀館或在醫療機構內拉橫幅、設靈堂、擺放花圈、張貼大字報、散發傳單、制造噪音、潑灑污穢物等干擾醫療秩序;(七)謾罵、侮辱、誹謗、實施暴力、威脅、騷擾醫療機構工作人員,限制其人身自由或阻礙依法執業的行為;(八)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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