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一般公車價格禁超18萬元
來源:京華時報 2011-11-19 編輯:黃水來
本報訊(記者 趙鵬)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的采購價格被進一步降低。昨天,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出臺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明確要求黨政機關采購的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等新能源轎車扣除財政補助后價格不超過18萬元。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細則稱,為降低行政成本,推進節能減排,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采購管理,有關部門制定了本細則。據了解,細則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于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公務用車包括轎車、越野車及多功能乘用車。 細則指出,《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赌夸洝愤m用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對于申報《目錄》的汽車生產企業來說,申報《目錄》的轎車時,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其中機要通信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6升、價格不超過12萬元;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等新能源轎車扣除財政補助后價格不超過18萬元。 有關部門稱,《目錄》為年度目錄,原則上每年制訂、發布一次。主管部門要公示《目錄(征求意見稿)》,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據了解,此前我國對于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的要求是,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2升,價格不超過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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