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擬規定記名預付卡限額5000元
來源:北京晨報 2011-10-29 編輯:黃水來
昨日,央行發布《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為5000元。此外,購卡人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含)以上時,應使用實名。單位、個人于2011年11月5日前可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給中國人民銀行。 不記名卡限額1000元 征求意見稿要求,購卡人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含)以上時,應使用實名。發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身份,登記身份基本信息,核對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在預付卡金額方面,征求意見稿指出,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為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為1000元;用于小額快速支付領域的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類芯片預付卡資金限額為1000元;具有向發卡機構為客戶開立的網絡實名個人支付賬戶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資金限額為100元。 記名卡可掛失可贖回 征求意見稿規定,記名預付卡,也就是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及相關購卡信息的預付卡可掛失,可贖回,但不得設置有效期。而不記名預付卡不能掛失,可設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3年。用于小額快速支付領域的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類芯片預付卡可不掛失,可設置不少于3年的有效期。 個人代理他人購買預付卡,或將有所限制。征求意見稿規定,個人代理他人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采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代理辦卡每次最多5張,每天不得超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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