逗號:一元錢舉報獎鼓勵違法?
來源:東南網 2011-09-24 編輯:唐麗萍
當然,執法部門作出1元錢的獎勵決定,法院也判決支持,肯定都是萬分正確的。按照被告方解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獎勵規定,對100萬元以下收繳入庫稅款額,給予檢舉人5000元以下獎金,1元當然是在5000元以下這個標準內。且商家被罰100元,原告應得獎勵為0.5元,所以1元錢獎勵并不違法違規。但問題是,對舉報進行獎勵的目的是什么?從理論上說應該是鼓勵公眾與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作斗爭,舍此別無意義。這種舉報有益于國家,所以國家給予獎勵。那么,當舉報人為舉報所花費的成本,已經遠遠超過舉報所得的獎勵時,這種獎勵還有意義嗎? 不是自己崇洋媚外,聽說國外社會的誠信程度比較高,依法納稅成為公民自覺的行為,而且多以納稅多貢獻大為榮。但在我們國家,視偷稅漏稅為能耐的,可能還不在少數。因此,鼓勵公眾舉報更有著特殊的意義。類似任樂亮這樣的舉報,不僅對于保障國家稅收,對于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對于全社會誠信體系的形成,都有著重要的意義。但無論如何,在現實條件下,既然是鼓勵舉報并給予物質獎勵,那么這區區1元錢的獎勵,就明顯地是不合時宜了,也難怪任樂亮產生是“侮辱”的想法。這樣的獎勵,只會讓違法違規者“偷著樂”,產生的是“看你以后還舉報”的效應,堵了舉報之路。(文/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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