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實施
來源:東南網 2011-08-01 編輯:唐麗萍
以下舉報可申請獎勵 1.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禁藥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3.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4.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5.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6.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仿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仿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7.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8.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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