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明訂地方可設"性交易專區"
來源:東南網 2011-07-15 編輯:唐麗萍
東南網7月15日綜合報道,“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明訂地方可設置“性交易專區”,在專區內從事性交易及媒合性交易都不處罰;但在專區外的性交易,不論娼、嫖、媒合者,都會受罰,最重罰鍰3萬元(新臺幣,下同)。 不過,目前多數縣市對成立性交易專區均持保留態度,無一縣市政府愿表態設置性交易專區。 “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表示,當局授權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制定性工作者管理自治條例,在都市計劃區的商業用地或非都市計劃區的游憩用地設置性交易專區,性工作者要依法登記、申請執照,在專區內性交易不罰。 江宜樺表示相信“修法”后,縣市長會用務實角度處理,畢竟私娼流鶯到處流竄,對城市治理也不好。 爭議已久的性交易除罪議題,過去臺灣法規針對嫖妓行為都采“罰娼不罰嫖”,大法官會議日前宣告此法“違憲”,相關規定在今年11月起失效,這次“內政部”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旨意“修法”。 新修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明定,未來在性專區以外及公共場所從事性交易,不只罰娼、也罰嫖客,最高重罰3萬元,媒合性交易者罰拘留3天或3萬元。 另外,為符合兩國際公約規定精神,草案也刪除對違反社維法嫌疑人留置24小時的規定,并規定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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