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草案意見征集昨日結束
來源:京華時報 2011-07-11 編輯:唐麗萍
誰有權力把人送進精神病院? >>爭議2 草案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監護人權力過大易出現惡果 黃雪濤認為,草案對非自愿住院醫療制度設計了監護人主導的原則,導致監護人權力過大。一旦進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親屬就自動被視為監護人行使監護權。 這種親權對成年公民自決權的侵犯,不僅在法理上存在嚴重漏洞,現實中也出現惡劣的社會后果。“深圳鄒宜均案”“廣州何錦榮案”“南通朱金紅案”和“福建陳國明案”都因家庭財產糾紛,當事人被近親屬以綁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黃雪濤建議,非自愿住院治療的患者,有權委托監護人以外的代理人,行使訴訟及異議權利。 醫生有時候無法認定監護人 唐宏宇表示,雖然監護人在民法中的定義已經非常明確,但在操作上確實存在一些問題,這也是此次草案中的難點。“患者被送過來,我們作為醫生,有時無法確認送他來的就是監護人。”唐宏宇說,民法通則規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親屬,但如果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間存在意見分歧,法律沒有提供必要的解決手段。一旦爭議出現,就需要醫生做出選擇,這存在一定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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