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機動車7月1日起核發環保標志
來源:福州晚報 2011-06-29 編輯:唐麗萍
第三類:凡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Ⅰ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的,在本市注冊登記日期為2005年7月1日及以后的非營運車輛環保標志核發。核發所需材料為“三證”,核發地點在市環保辦事大廳核發窗口及本市年檢站設置的核發窗口。 第四類:凡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Ⅰ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的,在本市注冊登記日期為2005年7月1日以前的汽車、營運車輛和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未達到國Ⅰ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未達到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的汽車環保標志核發。核發所需材料為“三證”、本市年檢站機動車排氣檢測合格證明。核發地點在本市年檢站設置的核發窗口。 第五類:外地車輛的核發。非本轄區機動車原則上須回原籍申領環保標志,如確需申領本市環保標志,應提供機動車登記所在地的環保部門授權委托書。核發所需材料為“三證”、本市年檢站機動車排氣檢測合格證明、所在地環保部門出具的委托書。核發地點在市環保局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中心。 第六類:無法確認標志種類車輛的核發。核發所需材料為“三證”、本市年檢站機動車排氣檢測合格證明、福州市機動車環保標志技術鑒別申請審核表。核發地點在市環保局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中心,憑車輛所需相關材料經環保技術鑒別,根據鑒別結果領取環保標志。 第七類:用車大戶環保標志核發。7月1日至8月31日,我市將對用車大戶,即用車數量在10輛及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個體戶,核發環保標志。車主憑本單位提供的福州市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登記表及相關材料,可在全市各核發點設置的核發窗口辦理;也可向市環保辦事大廳核發窗口提出申請,經審核后核發環保標志。對部分用車數量較大的單位由市環保局組織技術人員及監測設備到各單位辦理核發手續,單位提供福州市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登記表及相關材料。如有疑問可咨詢福州市環保局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中心,聯系電話為87115807,聯系人郭先生、何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