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正式施行
來源:東南網 2011-06-05 編輯:黃水來
東南網-福建日報6月5日訊(記者 鄭曉強) 6月1日,《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正式施行。新法規首次明確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相關違法行為的制止、勸導、舉報責任,也賦予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查處責任。 新規執行后,廈門的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受到依法處理:發現業主存在違法行為未立即制止的;發現業主存在違法行為未在24小時內報告城管執法部門的;為業主指定搬運、裝修等特約服務,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限制業主自由選擇搬運、裝修等服務的。 與1999年1月開始實施的《廈門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相比,新法規還給城管執法帶來了四大變化—— 執法范圍及管理區域擴大。原條例適用范圍僅限于島內;新法規覆蓋整個廈門市行政區域。原條例的管理區域限制在住宅區,新法規的管理區域擴大為物業管理區域,包括寫字樓等。 執法主體實行屬地管理為主。舊條例規定對違法行為以市執法局的名義查處,在新法規中,各區執法局成為執法主體。 執法手段更為有力。新法規賦予了城管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多項有力措施:對正在實施違法建造、擅自改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改變建筑設計使用功能等違法行為的,通知供水、供電單位暫時停止供水、供電;對存在危及建筑物安全、改變建筑設計使用功能或者附有違法建筑并結構相連狀態的房屋,通知土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轉移登記;違反規定停放機動車造成嚴重影響物業管理區域管理秩序后果的,可以將該車輛拖至指定的地點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處罰金額較大幅度提高。原條例規定,對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占用、損壞住宅區內公共設施或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及擅自移動共用設備,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新法規中將處罰額度提高至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
相關新聞
熱點推薦更多>>
互動精選更多>>
東南網旗下網站 | 律師嚴正說明 |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