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錦春的腐敗,仍是因為濫用權力
來源:東南網 2011-06-03 編輯:黃水來
有些話,沒有特殊的閱歷并進入相當境界的人不僅說不出來,要理解都很難。曾錦春在被執行死刑之前說的“依法腐敗”,就是典型的例子。“腐敗”是與違法甚至犯法結合在一起的,既是“依法”,又怎能“腐敗”得了? 曾錦春是在獄中接受“反腐學者”王明高先生訪談時說到“依法腐敗”的。王明高請他就自己的經歷,“談談監督紀委書記存在的問題”,他說了四條。“依法腐敗”在他說的第三條中,原話是:“在郴州,建筑工程招投標領導小組副組長是紀委書記,建筑領域是賺錢的地方,這給了紀委書記一個依法腐敗的平臺。”顯然,他所說的“法”,指的是紀委書記擔任建筑工程招投標領導小組副組長這個行政法規,他是“依法”介入這個“賺鐃的地方”的,他是“依法”攫取這個“腐敗”的機會的,這便是他所謂“依法腐敗”的真實含義。 依照曾錦春的這種邏輯,他說的其余三條,也都在“依法腐敗”之列:第一條是“任用選拔干部都要通過紀委討論”;第二條是紀委書記任“當地大要案協調小組組長”;第四條是紀委書記任“礦山整治領導小組副組長”。無論是“選拔干部”、“礦山整治”,還是“大要案協調”,都是“權力資源”之所在,都是可以“從中撈好處”的地方,也都是“腐敗”的“易發區”或“高發區”。讓紀委書記介入此類領域,原是防止有關部門或有關人員濫用權力的舉措,他們應當依法行使監督與檢察的權力,曾錦春一類人卻只是“依法”介入,沒有依法監督,于是便出現了這樣三種情況: 一是見者有分,利益均占。例如工程建筑,按曾錦春說,這個腐敗的“高發區”的利潤是20%。此道中人肥得流油,這使已經“依法”介入他眼紅心動手癢。那么,按照阿Q的邏輯,和尚摸得,憑什么他就摸不得?他要不“摸”,和尚們也都別想“摸”了。你說,在那個領域貪贓枉法的人們,是不是巴不得他也一起“摸”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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