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單獨列明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條件,強化了刑法對食品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的保護。
草案增加條款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東南網手機版)
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單獨列明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條件,強化了刑法對食品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的保護。
草案增加條款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東南網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