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有人會講,相較過去,在網絡、短信等技術手段推進下,群眾監督環境有了很大改善。這是一種事實,但并不意味就與社會發展尤其是公眾權利訴求相適應。回到社會層面來看,公權掌握更多社會資源這是不容置辯的事實,群眾監督本身就處于權力和信息不對等的弱勢地位,倘一味苛求群眾監督的事實精準性,這到底有利于保護群眾監督積極性,還是努力“呵護”公權,對群眾監督的瑕疵錙銖必較,想必不言自明。
具體到商洛何鐵虎等人對張佰慶的起訴,法槌到底會給公眾一個怎樣的監督環境,到底是選擇包容群眾監督的瑕疵,還是吹毛求疵,要求群眾監督必須確保證據確鑿,以儆效尤,這是舉報信作證據是非問題這外,另一個有待法律明確界定的關鍵問題。(禾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