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保護公民的祭奠權,應該從立法層面進行完善,直接將祭奠權寫入侵權責任法,讓法律的保護力度更高,更明確。
83歲的王老先生將女婿陳某告上法庭,原因是女兒去世后被女婿擅自取走骨灰,導致他不知女兒骨灰下落,無法祭奠。王老先生要求女婿返還骨灰和遺像并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3月29日上午,北京朝陽法院一審認定陳某擅自移走骨灰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權,判令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元,并返還老人出資制作的遺像,同時駁回了老人要求返還骨灰的訴求(3月30日《北京晨報》)。
每逢清明時節,通過各種方式祭奠逝去的親人是傳統倫理道德的體現,用以寄托哀思、撫慰心靈,其中逝者的墳墓、骨灰、遺物等是祭奠的重要物質載體,有著特殊的情感象征,也受法律的特殊保護。新聞中的這起案例,就是父親無法找到女兒骨灰下落,導致無處寄托哀思,對其情感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這也是一起典型的祭奠權糾紛。
祭奠權是人格權的延伸,是基于傳統習俗而產生的一種權利,充分體現出法律對公序良俗的承認與尊重,祭奠權通常包括親人逝世信息的知情權、安葬權、墓碑署名權、保持墓碑及墳墓完整權,公民有權參加直系親屬的葬禮,有權對已去世的親屬表示祭奠。
祭奠權之所以會發生糾紛,其實就是家庭內部矛盾糾紛的延續,根據媒體公開報道的祭奠權糾紛案件,都有婚姻家庭矛盾給祭奠權糾紛埋下了伏筆。因此,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祭奠權,直接關系到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以及社會的和諧文明建設,乃至影響社會倫理道德。
最常見的祭奠權糾紛是兄弟姐妹之間有矛盾,向其他兄弟姐妹隱瞞父母去世的信息,阻撓對方參加葬禮,隱瞞父母墳墓、骨灰存放地址,阻撓對方掃墓憑吊等。侵犯他人的祭奠權會給被侵權人造成難以估量的精神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侵犯人格尊嚴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從媒體公開報道的祭奠權糾紛案件來看,法院都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充分保護了公民的祭奠權。盡管祭奠權能夠通過法律途徑得到保護,但是精神上的巨大創傷并不會因為賠償到位而隨之彌合,家庭矛盾不真正解決,祭奠權糾紛就會隨時發生。截至目前,祭奠權并未寫入法律條款之中,群眾對此項人格性權利的認知度不高,很多群眾并不認為阻撓他人祭奠親屬屬于違法行為。同時,司法裁判有著固有的局限性,不可能越過祭奠權糾紛去修復家庭內部矛盾。因此,只能解決一時的糾紛,無法從根本上保障原告的祭奠權利。
充分保護公民的祭奠權,應該從立法層面進行盡早完善,直接將祭奠權寫入侵權責任法,讓法律的保護力度更高,更明確。還要加大對祭奠權糾紛典型案例的宣傳,讓群眾廣泛知曉這項民事權利,認識祭奠權糾紛對情感的傷害程度以及如何維護此項權利。最后還要推進家事矛盾糾紛多元化化解機制的建立健全,最大限度實現家事糾紛事了人和的理想效果,從根源上消除祭奠權糾紛產生的可能性。 |